防止对协议的舞弊
又称防止对协议的回避。 在纺织品贸易中,出口国和进口国政府全力合作,防止通过第三国或地区用转运、改变航线或其他方式以回避协议规定的数量限额。我国政府对欧洲经济共同体、美国和挪威签订的纺织品贸易协议,订有此条款。进口国获得情报证明受协议数量限制的中国纺织品通过转运、改变航线或其他方式进入了该国,进口国可要求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未取得满意的解决办法,进口国将有权扣除这些中国纺织品等量的数量限额。 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中“防止对协议的舞弊”条款,是根据《国际多种纤维协议》第8条的规定而订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