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又称伦敦倾废公约。 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防止海上倾废的国际公约。于197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三次政府间海上倾废会议上通过,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并于1978、1980年两次作了修改,到1981年已有成员国47个。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倾废定义。 ❷ 上述运载工具和设施的故意的海洋处置。(2)倾废许可。 公约通过2个附件将废弃物分为3类,采取不同的倾废许可证制度。附件Ⅰ规定的“黑名单”上的物质禁止倾倒。但“黑名单”有两个例外: 即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对人的生命或对船舶、飞机等运载工具造成实际威胁的情况下,为保证人、运载工具的安全,唯有倾倒方法才能获救,并确信倾倒所造成的损失小于其他方法造成的损失时,可以不受“黑名单”的限制。 附件Ⅱ即所谓的“灰名单”。在倾倒该类物质时,要获得“特别许可证”。附件Ⅰ和Ⅱ未提及的所有物质和材料均属于第三类废弃物。 如果要在海上倾倒这类废弃物,则需要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严格地说,这第三类并没有一个物质名单。(3)其他。 附件Ⅲ规定了缔约国当局在签发许可证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废物的特征和成分,倾倒场地的特点,处理办法和倾倒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公约于1978年又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控制焚烧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的修正案》。 根据修正案规定,公约附件Ⅰ的禁止倾倒的某些剧毒物质,均可利用焚烧方法在海上处理。但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1984年我国出席本公约的第8次协商会议,并于1985年11月10日加入该公约。公约于1985年12月15日对我国生效。 此外,我国加入的该公约1978年和1980年的修正案也于上述日期对我国生效。1985年3月6日,我国国务院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章的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使我国跟上了世界海洋环境法发展的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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