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的对称,即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产生,是由选民选出代表、选举人或代表团,再由他们去投票选出。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不含县)以上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所适用的选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3年2月通过的第一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实行间接选举,即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1979年通过,1982年和198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民不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由自己直接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然后逐级选举。 它适合中国国情,也是选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