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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长年。
明清时,农村中计年受雇的劳动者。嘉靖《吴江县志》:“若无产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计岁受值者曰长工。”长工与主人立有契约文券,议定年限、工资。工资多为货币,也有实物,或给小块土地耕种以偿。
明律亦称为雇工人,身分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侵犯主人加等处治。主人殴伤雇工人,减凡人三等,若非故杀,打死不抵命。
清乾隆后,长工始与凡人地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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