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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放款业务为防备呆账损失所提取的补偿资金。
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1993年起,按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账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银行呆账准备金只限于核销放款业务过程中不能收回的本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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