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
受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委托、聘请或指派,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对案件中的有关物品、文件、痕迹、人身或尸体进行检验,并提出判断意见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人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而产生,当事人无权直接聘请鉴定人,但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❶ 在案件中涉及到某些专门性的事项,必须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予以检验和鉴定; ❷ 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设备; ❸ 有侦查或司法机关的委聘或指派,并履行正式委托和办理法律手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主要包括两类: ❶ 专门司法鉴定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中的指纹专家、痕迹检验专家、文件检验专家、刑事物证化验专家、法医等。 ❷ 由司法机关聘请、委托的其他部门的专家,如医院的医生、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❶ 了解有关案情、查阅有关案卷,必要时可以参加勘验和侦查实验; ❷ 有权要求补充送检材料和样本,了解检材和样本提取和保管运送过程; ❸ 根据检材和样本条件,修改和补充鉴定项目与要求; ❹ 在不具备鉴定条件时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❺ 独立从事鉴定活动,不受非法干涉。鉴定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❶ 对接受委托的案件,应及时检验,提出鉴定意见; ❷ 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检验和鉴定,不得作虚假鉴定; ❸ 应妥善保管送检材料,鉴定后及时发还委托单位;倘必须消耗检材时,应事先通知送检单位并作说明; ❹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法院要求,出庭就鉴定中的有关专门问题予以说明和解释。鉴定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依法办事,遵守鉴定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守案件秘密。鉴定人就案件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即鉴定结论。凡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不能充当鉴定人。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鉴定人的回避由侦查或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