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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和清代法规之一。1626年努尔哈赤为防止旗人逃旗和奴仆逃亡,制定了严惩逃人的法令。规定:凡逃人已经离家,一经捕获即判处死刑;其未行者,首告勿论;逃人犯此法至四次者处死。清入关后,于顺治元年又正式制定颁布逃人法。内容包括对逃亡者、匿藏者处罚的具体规定;对举发者和有关官吏、办事人员的奖惩规定;并设立了专缉逃人的机构——兵部督捕衙门。康熙年代此法曾几次修改,有严、有宽,但始终未能制止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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