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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我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分级管理的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分二级:(1)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经贸部授权驻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范围内代表经贸部签发该办事处联系地区的进口货物许可证。(2)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经贸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签发本地区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无权签发其他省市的进口货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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