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起义、投诚人员的界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起义、投诚人员的界限 关于起义投诚人员的界限,主要根据是1957年中共中央十人小组《对“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中第七条第一款对“起义人员与非起义人员”的规定,即:国民党军政机构中的起义人员,是指当时谈判协议中所列的各种人员。 协议中没做具体规定的,下列人员应当作为起义人员: 但有确凿的材料证明是: 1980年1月5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对起义投诚人员的界限,除上述规定外,对于有确凿证明的下列人员,也属于起义投诚人员或按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对待: ❷ 国民党党、政、军、警、宪、特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区解放前,个人或集体自动脱离国民党部队或党、政、军、警、宪、特机关,向我人民解放军或政府机关投诚者。 ❺ 国民党党、政、军、警、宪、特人员,解放以前曾与我方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接受指示为我工作者,对他们的历史问题,也应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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