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
是汉代实行的犯罪民户向政府纳钱以求免罪的制度。 《汉书·惠帝纪》载:“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即向政府交纳六万钱就可以免除死罪。 武帝时纳钱五十万才能免除死罪。平帝时曾有定罪女徒月出钱三百即可免罪归家的规定。 进入后汉以后,赎罪的范围有所扩大,按照判刑的轻重规定缴纳赎金的多少。汉代以后的封建王朝,虽曾有纳钱免罪的做法,但未形成制度。赎罪制度虽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却产生了很大的弊害。因为只有富人能够出钱赎罪,所以刑法成了专为贫民而设,结果造成了富人的无法无天,任意压榨人民,不但增加了人民的灾难,而且也不利于封建秩序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