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行政法院联邦德国行政法院的一种。由院长、主审官和其他法官组成,法官任期65年。原则上每州设一个,内设若干法庭,同时还设有大法庭; 大法庭由院长和六名法官组成,负责解决不同法庭之间的法律分歧或澄清主要的法律问题,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联邦行政法院主要受理当事人对初级行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对下述案件有初审权: (1) 涉及根据某些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制定的委任立法有效性的案件;(2)涉及主要州机关向任何社团下达的禁令是否有效的案件; (3) 因农用地合并而产生的争议案件; (4) 在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州产生的宪法争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