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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至1958年我国征收货物税的基本法规。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30日公布;同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修正通过,19日公布。共1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只征一次货物税,采用分类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并列有税目税率表。同时还对货物税完税价格的评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完税照证的种类、征税具体方法、违章违法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本条例相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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