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招标、投标
为防止垄断,开展竞争,打破地区、部门界限,鼓励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的一项措施。 国家于1985年决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由过去行政手段下达任务的办法,改为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公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国家规定,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但设计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按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2)具有开展设计所必须的、可靠的基础资料;(3)成立专门的招标小组,并有专人负责。设计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以分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位承担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向其它设计单位委托分包。 自招标文件发出到开标,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从评价到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 对不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可酌情给予适当成本费。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有关部门、地区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