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权
编制、审查和批准计划的权限。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务院的职权。第62条规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78年改革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除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权力集中在国家手中之外,实际上地方、部门、企业的计划权也集中在国家手中,因为这些计划都是由国家计划层层分解下达的。 改革以来,为调动地方、企业的积极性,国家逐步下放了计划权,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从而扩大了地方、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际编制计划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