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詹姆士·斯图亚特的赋税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詹姆士·斯图亚特的赋税论 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经济学家詹姆士·斯图亚特(JamesSteuart,1712-1780年)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等著作中阐述的赋税理论。 其主要内容是(1)关于赋税产生与依据的理论。他认为赋税产生的根源是在古代社会富人的生活靠隶属的劳动与徭役维持,经济社会是封闭的。以后自由思想解放了隶属的关系,导致了工商业新秩序的形成,并进而促成社会经济的繁荣。换言之,没有法律和纪律就不会有工商业的繁荣。 因此,为了维持持久的法律与纪律,保障国家权力、安全和独立,势必需要充分的赋税与军备。(《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卷,英文版,第441-442页。 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65-66页)。由于货币经济的发达,财富得以自由转嫁。从财富平衡的原理出发赋税是必定要产生的。(2)确定赋税的概念是“用作政府经费支出的,通过立法机关法律程序或同意,对国家与个人征课的以果实、劳动或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一定的贡献。”(转引自上书第66页)(3)提出了赋税法定主义立场、征税最低限度原则、消费比例原则等赋税原则。(4)关于赋税分类和课税方法的理论,主张征收国内消费税。 塞利格曼认为,在亚当·斯密以前,赋税转嫁论最充分的研究,见诸詹姆士·斯图亚特的著作。”(塞利格曼:《赋税转嫁与归宿》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35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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