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华洋共同诉讼的审判权限之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华洋共同诉讼的审判权限之争案 华洋共同诉讼的审判权限之争案此案发生于1922年。哈尔滨滨江县某有领事裁判权国侨民甲、乙,与华商丙、丁等赊给华人戊货物后,戊因生意亏损,负欠货款不能清偿,并欲逃匿。甲、乙、丙、丁共同向办理华洋诉讼审判衙门声请假扣押,并起诉追偿债款。查戊对于甲、乙,固应归特别审判籍法院管辖,至于戊与丙、丁,另有普通审判籍,现在丙、丁与外国共同在华洋诉讼审判衙门起诉,应否并案收理,在滨江县知事公署内部发生意见分歧。一说,谓《民事诉讼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标的要与事实上、法律上同一原因者,即许为共同诉讼。”况且普通审判籍被告因共诉不能并归特别法院管辖,法例也无明文限制。现在丙、丁与甲、乙诉讼标的事实、法律原因相同,对于戊在特别审判籍法院进行共同起诉,按诸法例,并无抵触之处。若是各归管辖法院,分案起诉,结果就很难一致,于将来执行上,也多窒碍。自应许并案管辖。一说谓华洋诉讼以县知事公署为初审,交涉员为终审,是二级制。普通审判是三级制,被告属于普通法院管辖一部分的诉讼,假若并归会洋诉讼审判,其结果如果有偏颇,于上诉审就被剥夺一级,遂减少一次救济的机会,显失法律保障的精神。似乎应分别将戊与甲、乙部分诉讼,归华洋诉讼法院管辖。戊与丙、丁部分诉讼,仍归戊的普通审判籍法院管辖。至于甲、乙、丙、丁与戊各行诉讼的标的物应归何法院保管,当以先受理诉讼的法院担任此责,等待各法院将诉讼审判结果,再行会同处分。似乎这样办理,才于审判管辖不致错误,而诉讼的当事人,也各享法律的自由。滨江县知事将此两种意见一并由司法部转请大理院裁夺。大理院的解释正式下达,其内容如下:丙、丁既然愿意与甲、乙在特别审判籍法院对戊共同起诉,该法院自无拒不受理之理。 ☚ 官夫遗产归属案 冒名领垦国有土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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