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立法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立法原则 贯穿于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包括立法的一般原则和行政立法的特有原则。一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原则等。这些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特点,行政立法还有其下述特有的原则。 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行政立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合法。其主要内容有: 科学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行政立法的科学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民主原则 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是行政立法的重要原则。由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往往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在行政管理法规中是十分重要的。坚持民主立法,首先要坚持立法公开,包括行政立法的精神、原则、内容的公开;行政立法的过程公开;制定后的行政法规范要公布等。立法公开是人民参政、议政的前提,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标志。其次,行政立法的内容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三,行政立法程序要民主。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稳定、统一原则 行政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稳定性应是其必须具备的特征。由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都是比较定型的,故行政法规、规章一经公布实施,就应当适用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样有助于行政法规范充分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朝令夕改的法律规范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和遵守。行政立法强调稳定原则是极其重要的。当然,法律规范所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也就决定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是相对的。随著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对象的不断变化,行政法规范本身也应及时进行立、改、废,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一般来说,行政法规、规章的稳定性往往比具体政策要强,但相对于法律,其稳定性就要弱一些。当然,这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行政法规范的稳定性最终决定于适于其具体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法制原则对行政立法的另一个要求是统一性。行政立法的统一性和行政立法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并不矛盾。由于行政立法的特殊性,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协调好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地区、部门的灵活性,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是十分重要的。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不排斥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相反,行政立法这一原则承认二者的兼容关系,即承认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结合,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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