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仲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仲裁 特定的行政机构依法以第三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仲裁形式,亦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或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其具有自己的特征: 行政仲裁作为有异于传统的、典型的民间仲裁的特殊仲裁形式,原苏联、东欧国家曾普遍采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公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之前,处理国内各类民事纠纷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基本采取行政仲裁形式。根据当时的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行政仲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仲裁的受案范围 ❶ 经济合同纠纷; 行政仲裁机构 从属于行政机关,一般采取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置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属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政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层级分布上不尽一致,有的设置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相应行政机关,有的设置于某几级相应的行政机关,有的仅设置于某一级行政机关。但各种行政仲裁机构至少设在县级行政机关以上。行政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仲裁员多数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少数是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从其他组织和社会上聘请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行政仲裁机构享有为行使仲裁职能而必需的法定职权,包括受理权、调查取证权、鉴定权、仲裁庭组织形式的决定权、决定保全措施权、裁决权等。 行政仲裁的管辖 由于行政仲裁不实行民间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没有自主的选择权,加之行政仲裁机构都设置在其本身只行使一定范围内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内部,因而,行政仲裁存在管辖问题,即某一类专门行政仲裁机构系统在受理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的问题,例如,某一经济合同应由哪一级哪一个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规定。行政仲裁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各专门行政仲裁具有特殊性,有关法律规范在管辖方面的规定也不相同,大多数行政仲裁都是以地域管辖为主,以其他管辖为辅。 行政仲裁的程序 各专门行政仲裁程序不尽一致,但基本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一般为: 行政仲裁的效力 行政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仲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然而,对各专门行政仲裁法律效力的发生,国家有关法律规范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行政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与计划经济密切相关。其不仅为解决纠纷而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审理争议案件实现计划管理职能。行政仲裁制度所体现的非自愿性,反映了高度集中的计划要求。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行政仲裁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著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行政仲裁制度愈来愈不能适应经济运作的市场规律、不能适应行政职能的转变,因而,以实现仲裁民间化、自愿化为主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诞生了。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原来的行政仲裁基本上不再存在,仲裁机构已采取与行政机关分开的民间组织形式,仲裁制度已全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了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使之摆脱了国家对之不适当的干预。目前,行政仲裁仅保留在处理劳动争议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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