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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中药材流通的行政管理。
1985年以前,国家规定中药材由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经营。二类中药材由国家医药部门统一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组织进出口。
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或采猎的二类中药材在完成派购合同任务后,可上市出售。1985年后,国家规定除因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的少数品种外,其余全部放开,自由购销。药材收购部门根据供需状况,有重点地与产地药农签订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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