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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苏联集体农庄市场管理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苏联集体农庄市场管理立法

苏联商业部于1978年1月16日批准《集体农庄市场管理局示范条例》共4部分。主要规定:(1)总则部分,规定集体农庄市场管理局的经费和其他费用,从集体农庄市场的一次税、劳务费和其他收入款中提取;管理局享有法人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管理局直接领导本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市的集体农庄市场的经营活动。(2)集体农庄市场管理局的基本任务部分,规定其任务是为集体农庄、庄员和其他公民出售剩余农产品提供必要条件,也为买主提供方便;采取措施增加农产品上市量;加强市场的物质技术基础;保证领导所属的集体农庄市场的活动。(3)集体农庄市场管理局的职能部分。(4)集体农庄市场管理局的领导部分,规定集体农庄市场管理局委托自治共和国商业部按规定程序任命的局长和边疆、州、市苏维埃执委会商业局局长领导;局长根据一长制原则组织本局的各项工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工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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