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长
“自主”避讳改称,即自由民。 《圣差保罗寄伽拉太人书》第五章第一节:“夫基督释尔为自长,则可恒自长,勿再陷累为奴矣。”《圣人约翰天启之传》第十三章第十六节亦以“自长”、“奴仆”对举;《保罗达哥罗西人书》第三章第十一节以“人奴”、“自长”对举。《The Holy Bible》作“freeman”或“the free”,意为“自由民”,《新遗诏圣书》译作“自主”,《钦定前遗诏圣书》避“主”字讳改为“自长”。《也哥伯之书》第二章第十二节:“尔当言行如若按自长之法见审也。”“自长之法”(a law of liberty)亦为“自主之法”讳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