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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分给其他单位利润”。
“联营收入”的对称。接受投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单位集体或个体联合经营业务,所实现的利润,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分给投资单位的税前利润。联营支出可抵减本企业的利润总额,抵减后的净利润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联营支出,须及时通知投资单位转帐。
并由联营企业所在地财税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证明,通知联营备方所在地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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