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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赋税所征加耗在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
清代地丁漕粮及其他杂税,都以折耗为名征收附加税。征粮时,借口雀、鼠损耗,增收耗米;征粮改折银两后,除借口银量成色不等以及银两熔化须增收火耗外,原征耗米仍然折银征收,并不因无耗而停征。州县所收田赋加耗抵补实际损耗后的余额,规定一部分归州县地方官吏所有,名曰“养廉”;其余解交藩司(省库),名次羡余。清初赋税政策,因避免增加正赋,故巧立名目额外加征。
使耗羡的课征几为正赋的数倍、耗羡实为清代田赋的弊政,与明代田赋加派如同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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