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