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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君主专制时期普遍盛行的刑事诉讼方式。
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案件,不论是否有受害人控告或其他人检举揭发,均可根据自身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这种诉讼活动是秘密进行的,被告人只能充当被追究和审讯的客体,不存在反驳与辩护的权利,只有认罪招供的义务。在诉讼中司法官员是唯一主体,承担著起诉与审判的双重职能。这种程序起源于罗马帝制时期,在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各国曾广泛推行。
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也实行这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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