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的危险。(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得实行紧急避险。(3)必须是出于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措施可供选择采取。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护的权益,是避险过当。 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