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预购定金
国家在购粮之前向有统购任务或签订定购合同的生产单位发放的预购款。 粮食预购定金的发放,始于1954年,其目的是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的困难。在春耕前或夏锄期间,一次或分期发放。发放时以户立据,以乡、村为单位造册,凭据发放,领款盖章。发放的数额不等,一般为收购粮食价款的5-10%。 预购定金的利息由粮食收购企业负担。农民交售粮食结算价款时,收购企业扣回已发的预购定金。 因灾减产,扣回预购定金会给农民生活和生产造成困难的,予以缓扣,待丰收季节或年度交售粮食时再结清。1979年到1984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民,生产粮食不缺资金,预购定金停发。 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后,合同定购粮食不发预购定金。1987年,国务院规定预购定金按合同定购粮食价款总数的20%发放,在农民交粮时扣还,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