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定产、定购、定销
简称“三定”。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的办法之一。1955年8月在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提出。 其基本内容是:定产,以农户或农业社为单位,按粮田的数量、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结合粮田质量、自然条件与经营条件评定粮食的总产量;定购定销,是按照评定的产量,扣除农民的口粮、种子以及饲料后粮食余缺的状况,来确定向余粮户(社)的收购数和向缺粮户(社)的销售数。 “三定”的实行,在当时具有稳定农民的粮食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及保证国家具有可靠的粮食来源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定”作为一种具体办法,在1955年以后虽有一定的变化,但对粮食统购统销的基本政策没有根本的变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实际,粮食统购统销已逐步为合同订购、议购议销等形式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