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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汉朝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
汉高祖四年(前203)“初为算赋”。《汉仪注》谓,人年15以上至56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治库兵马车。应劭谓: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惠帝六年(前189),为奖励生育,提倡女子早婚,又定“女子年 1 5以上至30不嫁,五算”。
元朝按户、丁或资产征收赋税。《续文献通考·户口考》:“元代算赋之制,中原以户,西域以丁,蒙古以马、牛、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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