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田法
李氏朝鲜的土地税收制度。 李成桂在灭王氏高丽的前一年(公元1391年)颁行,以代替田柴科。登录全国土地规定将京城官员分为十八科,在京畿地方授给科田,最多授田150结,最少授田10结;各地把少量土地作为“军田”授予中小两班(10结或5结),受田者需服兵役。 均可世袭。 以后又分给两班“功臣田”、“别赐田”,这些均属私田。大部土地仍为公田。公私田均由农民(良人)佃种。 都要纳地租,水田一结糙米30斗,旱田一结杂谷30斗。田主不得无故夺佃,佃户亦不得将土地放弃、变卖、出赠。 后因李朝政府没有多余土地科授新进两班官吏,1466年改行职田制,只对现职官吏授田。1557年职田制也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