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
我国对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并为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所颁发的一种奖励。 它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方面的重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