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金
离休干部按国家规定标准享受的生活待遇。 对新中国成立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离休金的标准按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按年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