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关于该开发区建设管理、区内企业税收优惠及其它有关优待措施等政策规定。 1986年12月12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开发区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 其税收优惠待遇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15日颁发)。 同时规定,对于客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的,可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