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党员登记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党员登记 结合1983年开始的全面整党进行。 党的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1983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规定:党的每个组织经过思想、作风和组织的整顿,在处理了必须处理的问题的基础上,最后要郑重地进行党员登记。(1)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予以登记。 (2)对经过教育,仍然基本不符合党员标准,但本人有转变的决心和表现,愿意接受党的考验的党员,缓期登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也缓期登记。(3)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标准,经多次教育帮助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不予登记。 (1)党员要求退党,自行脱党和拒绝参加整党的,予以除名,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缓期登记、不予登记,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缓期登记、不予登记,还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在缓期登记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缓期登记期满,已经达到党员标准的,予以登记;没有达到党员标准的,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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