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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破产管理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破产管理人

破产宣告后依一定法定程序产生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分配的职能机关。破产管理人的产生,从各国立法例上看,主要有三种形式:
❶ 法院指定。即破产管理人由谁担任、由多少人担任,均由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无权干涉,若有异议,只能向法院提出,但破产管理人的最终确定,决定权在法院。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实行该种法律制度。
❷ 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来选任破产管理人。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实行该种法律制度。
❸ 债权人会议选任或法定权力机关指定,即破产管理人既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也可以由法律中规定的权力机关指定。例如,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检查委员会选任,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应由英国贸易部任命;债权人会议在破产宣告后4周内未选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英国贸易部任命;债权人会议可以另选破产管理人取代贸易部直接任命的破产管理人,但新选出的破产管理人仍需经过贸易部的任命。从各国立法例和破产实践来看,可以被指定或选任为破产管理人的人主要有: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职员及相关的专业人士。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
❶ 接管破产人的破产财产;
❷ 在一定条件下继续破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❸ 决定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❹ 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❺ 参加有关破产财产的诉讼或仲裁;
❻ 向法院报告工作。此外,破产管理人还进行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或辅助活动,如聘请工作人员为破产管理人进行辅助工作,必要时请求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协商有关破产事宜,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等等。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中国法律中未使用破产管理人这一概念,《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清算组织”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类似(见破产清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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