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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出处】:见第二回
【释文】:
府的行政长官。
始建于宋,以朝臣充任。明清时为正式地方官名称。
府为行政区划单位,明清时隶属于省,管辖所属州、县。《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三》云:“府,知府一人(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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