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我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一定行政区域设立的检察机关。它不同于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而是介于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一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其地位与该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和中级人民法院平行。由于地区一级不设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改为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任务,除领导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外,主要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应当由它行使的检察职权,包括: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是与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同级的检察机关,也是介于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一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它的任务和职权与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相同。区别在于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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