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监察委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监察委员 由监察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 依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十九至二十九人,1931年6月增为二十九至四十九人,同年12月改为三十至五十人,1932年12月复改为二十九至四十九人,1946年4月增为五十四至七十四人。任期未规定。委员不得兼其他官职,对逮捕、停职、免职等享有特殊保障。有单独提出弹劾案权利,可兼地方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直接监察地方政治。 1947年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任期六年,连选得连任,并得分主监察院所设各委员会事务,每人以参加二个委员会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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