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长
生产队的领导人。 主要从农业专家以及具有组织能力的和最熟练的先进工作人员中任命。 苏联农业部批准的《国营农业企业生产队和生产队长示范条例》规定了生产队长的权利和义务。 列·伊·勃列日涅夫同志在苏共中央七月(1978年)全会的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必须加强农业生产中间环节——分场、生产队和养畜场的领导,必须对挑选、调配和培养这些环节的领导干部给予很大的注意。 1977年11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鼓励农业专家转到分场、生产队、养畜场和转到集体农庄、国营农场中间生产环节的其他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的补充措施》的专门决议。 根据这个决议,国营农场场长在征得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后,有权授予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中领导生产的专家带有附加工资的等级称号(一级和二级)。 决议还规定,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中担任生产队长职务的农业专家,属于工程-技术人员,他们的工资基金不列入用于管理机构经费的拨款范围之内,他们的编制在劳动计划范围内规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