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现金出口登记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现金出口登记条例 1933年4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布,共11条。规定携带现洋(大洋及毫子)出苏区,20元以上者须向当地区政府或市政府登记,千元以上者须到县政府(汀州商人须到省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后方准予带出。凡非为办货目的或货卖完回去输送现金出口者一律禁止。该条例的颁布打击了豪绅地主对苏区金融的破坏,保证了苏区现金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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