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金融
指对特别行政区金融的法律规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主要有(1)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2)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3)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 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4)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 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 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5)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