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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牵连管辖【刑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牵连管辖【刑诉】

又称联带管辖。是指数法院之间相争牵连案件,合并由一法院管辖进行审判。牵连管辖的案件有主观牵连和客观牵连之分。主观牵连指一人犯数罪的案件,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导致相牵连;客观牵连指数人犯一罪或数人犯数罪的案件,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导致相牵连。由于案件相牵连而导致合并由一个法院审判。合并管辖的原则通常是:在级别管辖上适用由低向高合并;在地域管辖上适用从犯随主犯;在罪行上,适用次罪随主罪;在法院属性上,适用普通法院随专门法院。我国现行法律对因牵连案件而产生牵连管辖权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牵连管辖还体现在公、检、法的立案管辖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可以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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