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添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添附 ❶ 又称“领土添附”。一国领土由于新的土地形成而增加。分为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前者指由于自然作用而产生的土地增加,如在河口形成的三角洲、河岸或海岸涨滩(alluvion,受水流冲积造成的土地增加)、新生岛和废河床等;后者指由人工手段造成的土地增加,如沿河流、湖泊或沿海岸线修筑堤堰、防波堤、围堤等。在各种添附中,有些添附,如内水中出现新岛屿、内河河滩、围湖造田等,仅改变国家现有领土中领陆与领水比例,该国领土并未随土地增加而扩大;而另一些添附,如河口新生三角洲、海岸涨滩、领海中形成新岛屿、围海造田等,则会使一国的领海基线外移而扩大该国领土。因添附形成的领土扩大不需要有关国家采取任何特别步骤或取得别国认可,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自动取得领土的方式。一国经添附方式取得新领土,是以邻国领土或人类共有水域(公海)相应减少为代价的。实践中,发生在界河中的添附情形比较复杂。通常认为,如果界河一岸缓慢和逐渐形成涨滩并致使河道自然改道,则通过河流的中间或主航道的国界线也随之变动;如果界河因急剧变化而改道或在一岸堆积大量泥土,则国界线维持不变;如果一国未与对岸国商量就在界河一边河岸筑堤驱使河水向对岸流动和使河中界线移动从而增加本国领土,则这种人工添附不合法。在河口或领海内产生的三角洲,当然为河口和领海所属国的领土。在领海外产生的三角洲,也应属于产生三角洲的河口所属国。在领海内产生新岛屿,该国领海范围就从该岛屿的向外海岸起算。在公海内产生的新岛屿,不属于任何国家,而是一种无主地。对在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或在未露出水面的岩石上建造的灯塔能否作为一国领土,则尚有争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或在海洋任何区域内部署或使用的任何种类的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都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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