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主要依据各国国内法,同时也依据《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其他合同,承运人或托运人可以要求以书面确认其成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均具有书面效力。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如果违反《海商法》有关规定即为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也无效。此外,《海商法》第4章第2节、第3节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具体内容是:(1)承运人的责任: 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上述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因过失致使迟延交付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因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经济损失,即使货物无灭失或损坏的,亦应负赔偿责任。如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60日内未交付货物,对方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主要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非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此外,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和依据与托运人的协议、航运惯例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将货物装载于舱面上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也可免责。 对上述免责情况,一般应予举证。 灭失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装船时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损坏应按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按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托运人在装运前已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交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灭失、损坏与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前述规定。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提起的诉讼,承运人可援用上述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规定;如被告方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且行为又是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亦可援用上述规定。 但是,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就不能援用上述规定。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同时,前述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2)托运人的责任。 否则,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❸ 托运危险货物应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此所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