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供应渠道
国家对国营企业供应流动资金的具体方式。 1953年实行《国营企业放款办法》,银行以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供应国营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1955年改为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供应,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1958年,改革资金供应办法,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30%由银行供应。1959年实行全额信贷,即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 1961年7月,又改为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政供应,20%由银行供应。1962年起,定额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财政供应。 1979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暂行规定》中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物资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逐步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方式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