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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政府管制私立学校(主要针对华文学校)条例。1918年颁布。主要规定:(1)校长须由泰人担任;(2)泰文、泰国公民和泰国史地列为必修课;(3)教员须通晓泰文,并须事先登记,经审查合格始得聘任;(4)学校董事会每年须将校务情况向教育部报告,教育部督学有随时检查学校之权,如发现不合规定或其他不满意情形,可以呈报教育部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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