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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9月8日,陈毅同国民党大余县政府代表鲁炯雯在江西大余池江区公署进行的谈判。谈判中,陈毅坚持以下5条原则:(1)保持红军游击队的独立性和共产党对红军游击队的领导权;(2)保持共产党对抗日运动的自由;(3)释放政治犯;(4)红军游击区内的保甲制度实行民主选举;(5)不准国民党政府和豪绅地主追缴以前的租债和税收。经过谈判达成7条协议,主要是:国民党方面停止武力“游剿”;释放政治犯;南方各省游击队由项英、陈毅负责改编;红军原有政训、军事人员应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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