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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处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林业主管部门处查。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处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林业管理部门协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处查,行政区交界地段发生森林火灾,由起火方负责查处,有关方面应给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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