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一项规定。 其内容如下:自1980年起或协议生效之日起,如果上述民用航空产品在制造、维修、拆检重装、改装或改型过程中用于民用航空器和装用时,取消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切关税和其他费用,取消对民用航空器修理所征收的一切关税和其他费用,并将上述一切产品的免税或免税待遇列入各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各缔约方应采用或适用海关管理机构的使用期制度,来履行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关税和其他费用所规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应确保使用期制度不成为民用航空器贸易的障碍;各缔约方还应将其实施这种使用期制度的程序通知其它缔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