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地方公粮处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地方公粮处理立法 民国政府1944年发布《各省省政府处理县市公粮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1)县市公粮的支配可分为应领、可领、借领三类,拨发实物时应依次序办理。(2)文职人员、教职员及警察局所队官佐食米5市斗,公费学生食米2市斗3升,公役食米2市斗5升。(3)县市每年度所需公粮数额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报请省政府转请中央核定。(4)县市所需公粮核定后,应由县市田赋征实。代征数额不得超过征实额30%。(5)县市公粮之收支应全部列入县市预算。(6)县市公粮免收基本价格。(7)县市公粮应由领粮机关商洽县市田赋管理处就附近仓站拨领,概不发给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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